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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章 谋危社稷(5/5)

虽为亲贵亦不得八议减罪。”

    “该当如何处置?”

    “大唐律法,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兄弟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姐妹及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流放三千里。”

    谋反在十恶大罪之首。

    对于谋反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分为两种,一种是谋反事实并能产生巨大危害的,这种是最严厉处置的,另一种虽然也是谋反事实但产生不了什么危害,比如一个农民自称皇帝谋反,这种就产生不了危害,但本人也是要处斩的,只是对其家属的处罚有所不同。

    而李孝常和李幼良二人的谋反事实成立,且都是会造成极大危害的,故都是顶格处置。

    兄弟皆斩,祖孙配没,堂叔伯、兄弟,免死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