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租庸调制
唐朝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剥削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就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与前代相比,在唐代的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这是因为自南北朝后期,杂户、官户以及工商业者的身份都在逐渐上升,唐代统治者不得不多少改变过去对他们的歧视政策。南北朝以后,寺观经济获得了很大发展,唐政府对僧道进行授田,是为了肯定寺观对土地的所有权。唐代取消对妇女的授田,反映了妇女地位的进一步低落,也说明那时大量土地日益集中于各类地主手中。国家掌握的均田土地越来越少,因而取消了对妇女的授田,至于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是与他们的大量解放以及士族地主的没落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