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条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个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作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第十八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续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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