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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十一)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

    第二章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六)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著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第九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一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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